在探讨生态产品的概念时,我们将其定义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物质与服务,这些服务可以分为物质供给、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三大类。生态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或准公共产品属性,并且价值多维度性是其典型特征。在农业文化遗产地,生态产品的概念被进一步扩展,涵盖了人们在尊重、适应、利用自然的过程中,通过农业生产活动所创造的物质或非物质性产品或服务。
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生态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:
1. 物质供给产品:这包括农业文化遗产地直接产生的农产品、林产品、畜产品、水产品等实物类产品,它们是可以交易和消费的。
2. 调节服务产品:这些是非物质性服务,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、水土保持、水源涵养、水质净化、土壤健康维持、空气净化、气候调节、固碳释氧等。
3. 文化服务产品:这类产品以田园景观、乡村习俗、农耕技术、传统知识等形式存在,为人们提供身心愉悦、精神享受、艺术创作、社会治理等服务。
与纯自然的生态系统或大规模集约化农业所提供的生态产品不同,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生态产品在物质供给、调节服务、文化服务三者之间保持平衡,体现了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特点,具有突出的生态价值和鲜明的地域特色。
这些生态产品不仅满足了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,还维持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稳定的生态功能,传承了乡村文化和生态文化,实现了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、农业生态的可持续性以及乡村社会的可持续性。
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将生态产品所蕴含的经济、社会、生态价值货币化的过程,它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调控等多种手段,将地区的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,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外部性问题。实践表明,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不仅是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的具体体现,也是保护和传承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。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生态产品具有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生态、科技等多元价值,对于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